覆藏他人粗罪与犍陀迦学处:当保护自己人变成包庇
日常生活

覆藏他人粗罪与犍陀迦学处:当保护自己人变成包庇

Bhikkhussa jānaṃ duṭṭhullaṃ āpattiṃ paṭicchādeyya

优波难陀尊者犯了僧残罪,并请一位比丘替他隐瞒。在另一个故事中,沙弥犍陀迦坚持认为,佛陀所说的障碍法其实并不障碍,直到僧团把他驱出,但仍有一些比丘收留他。这两条学处禁止袒护自己人到让过错无人处理的地步,同时也保护那些因为害怕危险而保持沉默的人。

8 条

在律藏第2册《比丘分别》中,有虫水品有两条学处,涉及隐瞒和庇护他人的过错。

第四条学处的起因,是释迦族的优波难陀尊者犯了僧残第一条,并告诉一位比丘不要告诉任何人。后来另一位比丘犯了同样的罪,却公开地向僧团请求别住。知情的那位比丘便告诉他,优波难陀也犯了这条罪,但要求隐瞒。事情传到佛陀那里,佛陀制定:比丘明知而覆藏另一位比丘的粗罪,犯波逸提。这里的粗罪,指四波罗夷和十三僧残。

第十条学处起因于沙弥犍陀迦(Kaṇṭaka)。他坚持说,他所理解的法是:佛陀所说的障碍法,对沉溺其中的人其实并不构成障碍。比丘们为他解释欲乐过患的教导,但他不肯放弃这个见解,于是僧团把他驱出。然而六群比丘仍然诱他留下,让他服侍自己,与他共食,并与他同宿一个屋檐下,于是佛陀禁止这样做。

本页只陈述事件的要点,不描述所犯的罪。两条都是比丘的学处,但“不为自己人而掩盖严重过错”的原则,适用于每一个组织。

  1. 1

    “不要告诉任何人” Mā kassaci ārocesī

    优波难陀犯了僧残第一条,把这件罪告诉了一位比丘——他兄弟的弟子——并请他不要告诉任何人。那位比丘便把事情藏在心里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当有人请我们为一件严重的过错保密时,问一问:这个秘密保护的是谁?又让谁处于危险之中?

  2. 2

    公开承认的那个人 Parivāsaṃ yāci

    另一位比丘犯了同样的罪,却向僧团请求别住。在别住期间,他按照程序的要求,告知所遇到的比丘。那位保守秘密的比丘问:凡是犯这条罪的人,是否都必须这样做?得到肯定的回答后,他便说出了优波难陀的事,事情于是报告给了比丘们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一个公开承担责任的人的榜样,让别人看到隐瞒并不是唯一的路,而这往往也是真相开始浮现的地方。

  3. 3

    覆藏就是决定不说 Dhuraṃ nikkhittamatte āpatti pācittiyassa

    解说说明,覆藏是指比丘心想:如果别人知道了这件事,就会指责他、质问他、呵斥他、批评他、使他蒙羞,所以我不说。一旦他这样放弃了责任,就犯了这条罪。知道,是指自己知道、从别人那里得知,或由犯者本人告知。覆藏较轻的罪,犯突吉罗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律藏所指向的是动机。如果我们保持沉默,是为了让同伴不受责备或不难堪,那就是覆藏,而不是善意。

  4. 4

    因为害怕危险而不说,不犯 Jīvitantarāyaṃ vā brahmacariyantarāyaṃ vā

    不犯条款豁免以下的比丘:因为预见会引起争吵或僧团分裂而不说;因为看到犯者残暴粗野,可能危及自己的性命或梵行而不说;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比丘可以告诉而不说;虽然还没有说,但并无覆藏之意;或预料事情会因犯者自己的行为而暴露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因为害怕受到伤害而还不能说出来的人,没有过错。需要的是一个安全的渠道,而组织应当提供这样的渠道。

  5. 5

    沙弥犍陀迦与他不肯放下的见解 Te paṭisevato nālaṃ antarāyāya

    沙弥犍陀迦坚持说,他所理解的法是:佛陀所说的障碍法,对沉溺其中的人其实并不构成障碍。比丘们用欲乐过患的譬喻为他解释,例如骨锁、肉块、草炬、火坑、梦、借来之物和蛇头,但他仍坚持己见。佛陀说,他以错误执取的见解曲解了佛陀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要警惕“我理解得更深,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我”这种念头。它常常出现在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之前。

  6. 6

    先劝诫,然后驱出 Saṅgho kaṇḍakaṃ samaṇuddesaṃ nāsetu

    学处要求比丘对这样的沙弥劝诫最多三次。如果他放弃那个见解,很好。如果不放弃,僧团就宣布:从那天起,他不得再称世尊为自己的导师,也不再享有其他沙弥可以与比丘同宿一个屋檐下两三夜的待遇。经文中宣布的措辞很严厉,但那是在他已经得到机会之后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当必须把某人从团体中除名时,要有清楚的步骤,给予多次警告,并记录下对方已经得到了机会。

  7. 7

    悄悄收回被驱出沙弥的人 Upalāpeyya vā upaṭṭhāpeyya vā sambhuñjeyya vā saha vā seyyaṃ kappeyya

    六群比丘明知这位沙弥已被驱出,仍诱他留下,让他服侍自己,与他共食,并与他同宿一个屋檐下。解说把“诱”解释为,例如答应给他钵或衣,或答应教导他。不犯条款豁免知道这位沙弥已经放弃邪见的比丘,所以对真正改变了的人,回头的路仍然敞开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帮助一个受到处分的人,不一定是错的。重要的是:对方是否已经改变?我们是为了对方而帮,还是为了自己?

  8. 8

    驱出沙弥的理由 Bhikkhunīdūsako

    在律藏第4册《大品》中,优波难陀的一位名叫犍陀迦的沙弥,侵犯了一位名叫犍陀基(Kaṇṭakī)的比丘尼。比丘们批评这件事,佛陀便允许驱出具有十种过失的沙弥,其中既包括持有邪见,也包括侵犯比丘尼。这个故事中受到惩处的是加害者。经文没有说他是否就是这条学处中的沙弥犍陀迦。这一点供整体理解。

    在日常生活中运用

    一个安全的团体,需要清楚的标准来界定哪些行为意味着某人不能再留下;而责任必须落在造成伤害的人身上,而不是受到伤害的人身上。

在生活中试试看

许多组织遭受严重的伤害,不是因为一个人做错了事,而是因为他周围的人都保持沉默。这条学处清楚地说明:知情而故意保持沉默,以免同伴受到质问或难堪的人,也分担了这份过失。

同时,律藏并不强迫每个人不顾安全地揭露。因为犯者凶暴、可能危及自己的性命而不说出来的比丘,不犯。如果你知道某件严重的事,却感到害怕,请寻找安全的渠道,比如你可以信任的人,或接受举报的机构。

犍陀迦的故事还提出另一个警告:一旦团体已经公正地作出裁决,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悄悄把那个人收回来,会使裁决失去意义。

三藏出处

点按即可阅读所引页面的原文。

其他值得一读的法义

登录后阅读此页面可获得 40 功德积分